信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红色资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迁移异地保护方案,由所在地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