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进行保护修缮前,应当将保护修缮方案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国有的由使用人负责保护修缮;非国有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修缮,进行保护修缮前,应当与红色资源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所有权不明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修缮。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