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进行保护修缮前,应当将保护修缮方案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国有的由使用人负责保护修缮;非国有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修缮,进行保护修缮前,应当与红色资源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所有权不明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修缮。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