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生态环境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