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已列入保护名录,但是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损坏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及其保护标志;(二)损坏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设施;(三)其他危害红色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