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已列入保护名录,但是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及其保护标志;

(二)损坏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设施;

(三)其他危害红色资源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