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类别、内容、规模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保护名录、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统一的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内容应当包括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名称、级别、史实说明、公布机关、公布日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