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需要,设立红色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财政拨款和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用于抢救、修缮、征集、收购、陈列展览和安全设施建设等工作需要。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