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