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河湖保护的举报工作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河湖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对在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