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放牧、晒粮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建窑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非防汛物料、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