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坑、打井、建窑、葬坟、钻探、爆破、挖筑鱼塘、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