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未恢复原状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