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