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从事水上旅游、渔业生产等活动的船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鼓励在城市水域内航行或者停泊的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