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龙亭湖、包公湖、铁塔湖、金明池、黄龙湖、咸平湖以及景区、院校等单位管理的其他河湖,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水系水域、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养护,清理水体杂物,保持水面清洁和环境卫生。前款河湖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所管理河湖的规划和用地用途。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河湖保护管理规范的,责令及时改正。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