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保洁责任制和常态化巡查制度,完善沿河环湖区域保洁设施建设,定期开展清理有害水生动植物、打捞漂浮物等河湖保洁工作。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