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湖淤积情况定期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符合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