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湖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湖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