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河湖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依法修建的非河湖工程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符合河湖保护管理规范和运行安全。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