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堤防安全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河湖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