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建设技术规范,综合考虑河湖防汛排涝、蓄水调水、生态环境、水体水质、工业生产、农业灌溉、城乡绿化、湿地保护、文化景观、通航等因素,分别制定城乡河道建设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