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本市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河湖保护名录是实施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编制标准,编制河湖保护名录。编制全市河湖保护名录应当征求县(区)人民政府意见。河湖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公布的河湖保护名录,应当包括河湖名称、河道起止点及长度、湖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