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本市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河湖保护名录是实施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编制标准,编制河湖保护名录。编制全市河湖保护名录应当征求县(区)人民政府意见。河湖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公布的河湖保护名录,应当包括河湖名称、河道起止点及长度、湖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