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经批准的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报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编制各类涉及河湖的专业规划以及谋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