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湖现状分析,防洪、排涝、水资源配置要求,水功能区划以及水质保护目标,岸线空间管控与利用,允许或者限制、禁止开发利用的活动,河湖治理具体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