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编制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开封古城保护与修缮规划等相衔接。

编制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估,通过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