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编制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开封古城保护与修缮规划等相衔接。编制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估,通过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