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七至九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