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或者直系亲属关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