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从轻处罚。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