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伊春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