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公共文明行为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时应当自觉排队;

(三)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右侧通行;

(四)参加集会和现场观看赛事、演出时,应当服从管理、遵守秩序;

(五)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设备时避免外放声音干扰他人;

(六)合理选择场地和时间开展广场舞、健步走等娱乐、健身活动,控制音量,避免干扰他人;

(七)按照规定履行门前卫生、清雪、绿化等社会责任;

(八)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九)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公共座椅和其它设施;

(十)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十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十二)不乱涂、乱画、乱刻,不随意张贴、喷涂广告;

(十三)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十四)不在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港口、码头等场所喊站揽客;

(十五)不擅自设置停车障碍,不私占公共停车位;

(十六)不攀爬、跨越围墙、栅栏、绿篱等设施;

(十七)不践踏草坪、攀折花木,不擅自采摘景观植物果实;

(十八)不向河流、水库、池塘等水体及其沿岸倾倒、丢弃废弃物;

(十九)在禁止区域内不得焚烧、抛撒各类祭祀用品;

(二十)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不露天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十一)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不发布不实信息;

(二十二)其他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