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弘扬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

(一)关爱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残疾军人;

(二)尊重、宣扬军人功臣模范;

(三)尊重、关爱军人及其家属;

(四)积极为军人依法优先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