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在健康文明行为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使用公筷公勺,定期消毒餐具;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科学佩戴口罩;
(三)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文明就医,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五)不强迫性劝酒、不拼酒、不酗酒;
(六)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健康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