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七条有效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市民公约、村规民约等行为规范,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