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