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