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超出规定时段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