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将受到表彰奖励的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纳入本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