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劝阻、投诉、举报,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和途径,及时受理和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