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劝阻、投诉、举报,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和途径,及时受理和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