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者、管理者和服务者应当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