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协管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公共秩序维护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