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促进文明行为习惯养成。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