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措施,建设完善相关公共服务设施,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考评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按照职责开展日常检查,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