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优先帮扶。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