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立展示和纪念设施,宣传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见义勇为人员等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