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立展示和纪念设施,宣传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见义勇为人员等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