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典型评选表彰中,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和文明行为表现情况纳入推选条件、评选标准。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