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以下文明行为:

(一)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

(二)开展扶贫、济困、助残、救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三)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

(四)参加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多样性志愿服务活动;

(五)具备救护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