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旅游文明行为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二)尊重英雄人物,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爱护文物古迹,不攀爬、触摸文物、乱涂乱划,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四)在景区景点内服从引导和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五)不追捉、投打、乱喂动物;

(六)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