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网络文明行为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护个人隐私权,不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浏览不良信息;

(三)不得发表有损英雄人物形象的言论;

(四)网吧等互联网经营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五)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