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四条有效在网络文明行为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保护个人隐私权,不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二)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浏览不良信息;(三)不得发表有损英雄人物形象的言论;(四)网吧等互联网经营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五)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