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在生活文明行为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在住宅小区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不占用公共绿地,不在公共区域或者禁养区域饲养家禽和家畜;
(四)不私接管线,不乱搭乱建,不进行影响楼体安全的装修;
(五)不堵塞他人车库,不占用他人停车位,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六)不在室外摆放、悬挂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七)不在建筑内的公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八)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按规定分类投放;
(九)文明饲养宠物,做好安全防护及防噪措施,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携带犬只(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等宠物乘坐公共汽车、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虐待、遗弃宠物;
(十)携犬出户时挂犬牌、束犬链,主动清理犬只排泄物;
(十一)抵制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十二)其他生活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